本站可使用下列網址訪問→ http://123.kkk.tw

南投市名人社區

南投市名人社區
南投市名人社區聊天室

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各位住戶  往後如有訴訟
得罪了  莫怪我
要怪就怪那個匿名毀謗我的住戶
都是他  否則今天不會變成如此

以前開會時
我提一些意見發發牢騷
管委會至少會列入開會記錄
有沒有參考 無所謂

現在換管理公司記錄後
竟然連住戶發言
都被忽視不列入開會記錄
更別想這些意見與發言
會送交到各住戶手中

今天縣府相關單位出差
找不到人
親自送到二樓使用管理科掛號

請管委會不要再拖了
6/30開會記錄、簽到簿、委託書副本趕快給我吧!

昨日清晨50號在後院..大聲叫鬧.意指本人有訴訟將至..而不自知

昨日清晨50號在後院
大聲叫鬧
意指本人有訴訟將至
而不自知
為了社區最後一排居住安寧
及簡化未來爭論訴訟
本人正式向50號提出刑事告訴

並善意敬告50號
本人住宅除隔音裝置良好外
只要超過65分貝音量
就會聲控自動錄音
您若想舒展喉舌
建議至本宅大門口
較有娛樂價值

但請依上次協調會記錄
晚上七點後不可喧鬧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講!

今天再拿起主委毀謗我的回復公告看看時
看到半繳戶的事
回想以前社區的風風雨雨

善意告訴一些進住社區並不是很久的住戶

對一些社區的事務
您不知道的
沒有經歷的
不要只聽你的朋友說
要自己去向當事人求證
否則將來要澄清時
會付出相當的法律代價
問問你的朋友
為何不自己出來說明白

這個部落格

說的話都是負法律責任

我住在社區這裡20年
如果你們有疑問或想知道社區歷史
我隨時可以給眾生開示

不用怕有人會聽到
公開地講
誤會就少

有關半繳戶的故事

實際狀況大概是這樣
當年我老婆也因為此事覺得非常不公平
所以也拒絕繳交管理費

因為當時的管委會為了便於整體管理

開會時通過沒有水電表的住戶
也就是沒住在社區的住戶
管理費以後可以半價優待
而且之前所有未繳的住戶就既往不究

因為這樣

社區有些住戶不爽(包括我)
就拒絕繳管理費
但到最後還是要繳了
因為不繳還是要送法院

那時候的財委私下讓全繳住戶補繳1000元

一些住戶就變成半繳戶二年
記錄次數不詳

照理講應該開會決議通過後才能執行半繳的條件

不能使用補繳1000元(11000+1000=12000)
來讓已全繳一年(11000)變成半繳二年(6000x2)

而這些半繳的款項是有記錄

但沒有實際上的收支記錄

加上有半繳住戶在不知情下
繳了幾年的全繳費用
所以在帳面上就變成不清楚
也引起很多爭議

那時候財委
也是25號的學生

被當時擔任主委的30號提出指正
後來又因為其他帳務關係被告上法院

當時25號也有拿茶葉向30號致意
被30號拒絕
這些相關人等都還活著
都可以自行查證

所以不要只是聽人家說
也不要因為私人仇恨而造謠生事
因為將來到法院後
就不是一句:我聽人家說的或我聽錯了
就可以下課吃飯了

在大家口口聲聲說

社區和諧之下
常有看不到的骯髒
偶而抖一抖
灰塵..蟲子才會跑出來!

負責任的人說話是具名的

而且使用驚嘆號!
不負責任的人說話是使用匿名
常常使用問號?

問號有許多想像
目的只是想讓問題擴大
而不是解決問題

希望住戶以後先把來龍去脈搞清楚
再出來批判別人

不要以為抓到別人的小辮子就沾沾自喜
拉出來後才知道是大象尾巴

2014年7月23日 星期三

主委妳不應該把社區的住戶都蒙在鼓裡!妳們準備有15張委託書要準備表決甚麼?目的在哪裡?

主委妳不應該把社區住戶都蒙在鼓裡..
這是不負責任的..

妳們準備有15張委託書要準備表決甚麼?
目的在哪裡?

當時我打電話給陳協理
請教她...主委在開會後三天
再請住戶到守衛室簽已開過會的委託書
這樣合法合理嗎

陳協理也向我說:即使沒有那些委託書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開得成!
既然會議都開得成
那妳們準備有15張委託書要準備表決甚麼?

這就矛盾了!
妳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只是宣佈針對違建部份
貼在佈告欄的決議也是要依法處理違建部份
那妳們準備有15張委託書要準備表決甚麼?

當晚妳臨時宣佈要提案表決
是否要委外管理
如果當晚沒有住戶提出異議
妳又贏了ㄟ
主委妳真厲害!

妳是主委
妳贊成委外管理
是妳50號自己的意思
公開公正公平地舉行投票
是妳身為主委的責任

而不是項莊舞劍 意在沛公
把處理疑似違建住戶
拿來當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理由
卻利用其他住戶的委託書
拿來贊成委外管理的臨時提案
而且開會前也不知道
會臨時有這一項的投票

妳自己在會議中宣佈
11月底前會先與管理公司解約
再舉行委外管理的投票
千萬不要再技術性忘記了

社區住戶透過委員選妳當主委
請尊重住戶大家的智能

不要開口閉口都說要依法...依法
遇到某些狀況就特別處理
真的很難看

我一直等不到簽到簿與委託書的副本

昨天直接打電話去縣府問
也留言請速處理
明天我會再去電問
管委會..遲早都要給我
就趕快給我吧

違建?親愛的住戶!你們有沒有搞錯!!

違建?親愛的住戶!
你們有沒有搞錯!!

請注意!  如果住戶你們有違建,請仔細看看6/30日開會的決議,主委找你們去開會背書,然後要你們同意違建不補照就要依法拆除,這樣好像不符合常理,簡直就是要你們自我了結!而你們也願意?

這種開會極不合理!其實當時還有另外一項表決就是委外管理,這才是重點!只不過沒有得逞!因為手法太粗糙了!
當時雖然只有主委、25號、31號三人舉手。我立即要求記錄只有三票!此時陳協理與主委竟然高喊:我們有15張委託書!你來看!但已經確定部份的委託書是事後再補簽。

 6/30日如果你沒有到現場開會?簽到簿為何有你的名字!如果你有寫委託書給主委、25號或31號,這15張的委託書與原先委託文件簽名相同嗎?

或許你已經涉嫌偽造文書,而不自覺!?


為什麼我一直要提出偽造文書與主委毀謗等。 因為主委在會議記錄提到違建如不補照,要依法處理。又於公告中誣陷我,這其實是25號、31號提出的,我若不說明,會讓你們以為是我提出或檢舉,違建的事我用心調解,卻因為不贊成委外管理,而遭到莫名的誣陷,真是無言無奈! 無論如何!我會一直堅持,直到訴訟完結為止。

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管理公司陳協理說:佈告欄是44號與50號兩個人的事........

主委妳叫管理員報警
管理公司陳協理說:佈告欄是44號與50號兩個人的事.....
其實佈告欄是社區公共造產
是應該管委會主委妳提出的
不是請管理員打電話報警

改天我們到警察局

我會提出簡單的調解條件
就是要妳張貼我的聲明啟示
妳當然是不願意(否則就不會來了)

我就會在現場表示

以後不會再張貼聲明啟示於佈告欄
結案後我會去按鈴提出毀謗告訴

開庭前我會提出一些調解條件

因為妳是以50號住戶與主委雙重身份張貼回復
所以這就是44號與50號兩個人的事
並且我一定會請主委解釋並張貼更正聲明.....
私人方面就請您熱心慈善捐款

妳當然也一定不願意接受

剩下的就讓法官去裁判

我之所以要事先告訴妳

只是希望能少跑幾趟
趕快結束這些事情

我被老婆罵說:你這麼閒!庭院的草為什麼不去拔一拔?


都是妳害的!

我要代替月亮懲罰妳!

主委...妳報警後..然後找不到人,這樣不能解決問題!

主委...妳報警後..然後找不到人
這樣不能解決問題!
應該到警察局做筆錄!

警察來電問我

我問要到警察局嗎?
警察說報案的找不到人.....

問我怎麼了?

我說主委她使用社區佈告欄
公開誣陷我沒有說的話

因為主委要社區所有違建住戶補照

否則要依法處理拆除

而在她的公告上將下列:


【您在6/30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說25號31號及32號違建舉 發人已照好全部社區違建戶的照片,其心本人不敢臆測】

誣指是我說的
我要主委在佈告欄更正聲明
她始終不肯
所以我貼在玻璃上
警察問我...
她為什麼不肯?
我說妳應該問她
不是問我
是她報案的!

對社區很抱歉

我只能這樣才能還我清白
我會一直貼下去
直到相互提告毀謗、毀損為止!

不敢給、不能給、不想給、不要給,就是有鬼!

帳目收支、開會記錄、簽到簿、委託書、工程廠商報價、社區公告、住戶留言建議...等
這些文件如果全部公開在網路上
設定一個群組
僅限社區住戶隨時可查閱
就不可能有偽造文書、做假帳等事件
而且遇到我這樣劣品的住戶
常常要看開會記錄
管委會也可省下影印費用

開會投票人數、委託書越不公開
作弊的嫌疑就越大

按規定這些文件本來就要發送給住戶
向管委會提出申請沒有消息
向縣府陳情沒有下文

為什麼?
不敢給、不能給、不想給、不要給,就是有鬼!

主委說委託書有相對代理權利
我沒有意見
但是住戶主動打電話委託妳
與開會後妳再請住戶簽署是不一樣的

這種被動與主動的意思表示
是關係有效票數
不是開完會  投完票就算了
是必須要受到檢驗的
出了事
是主委要負責的
不是旁邊吆喝的人

像住妳的隔壁是社區非常資深的住戶
之前在法院服務退休
也是簽委託書全權委託妳
對於法令相當熟悉
妳是否應該請教他
上次的開會投票程序是不是太離譜了

開會記錄、簽到簿、委託書趕快給我吧!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當有人告訴妳:不要怕!我在後面挺妳!

當有人告訴妳:

不要怕!我在後面挺妳!

我要當妳強而有力的後盾!

通常妳聽到這些話,就表示快要上戰場了!

而且他們都還在妳的後面!

隨時準備去遠方討救兵!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結束已20天...我向縣政府使用管理科陳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開會結束已超過20天...
我向縣政府使用管理科陳情....
要閱覽相關文件..開會記錄、簽到簿與委託書

至今簽到簿委託書仍然拒絕發放給區分所有權人

為什麼不給?

我的發言也沒有列入開會記錄

http://123.kkk.tw/2014/07/63044.html

管委會開口、閉口都說要依法..依法....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無論如何按規定就是可以無條件

發放給區分所有權人閱覽或影印...
為什麼還是不給

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付費影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簽到簿及出席委託書時,不得拒絕。

收到管委會的掛號信

收到管委會的掛號信   如圖
意思是說佈告欄只能貼公告?
像類似下列文告不得張貼?
商業廣告
主委宣傳委外管理的優點(第四點)





我被主委(50號)公開毀謗
一直要求更正聲明遭拒
自行澄清也不行
管委會竟然發出這樣通知

我已經向小孩解釋

為什麼要張貼更正說明


除非法院命令禁止
我會一直貼到年底
如果不想影響觀瞻
就讓我的公告貼在裡面




2014年7月20日 星期日

感謝住戶留言..很可惜!您還是匿名...您連門牌號碼都沒有寫!

很可惜!您還是匿名...
您連門牌號碼都沒有寫!
你為了發言..申請新帳號
但我還是很感激

其實原本都沒有甚麼事
要怪就怪那個寫匿名信的住戶吧!

如您說的...
大家心平氣和、為了社區和諧、佈告欄的整潔、社區的管理.........等
我也十分贊同

就只因為委外管理立場不同
主委使用社區公器-佈告欄來毀謗住戶
那我就無法接受!

你參加那晚開會嗎?
看到我的發言嗎?
看到住戶匿名信嗎?
看過主委的那幾張公開回復嗎?
參考在前面幾篇文章
如果你都看過...也知道
還覺得我這麼做叫做『過份』!
我就再把事情經過再敘述一遍!

如果今天遇到這樣狀況
換成你是我的話
你會悶不吭聲算了嗎?

別人說的話、做的事栽贓在你身上!
又不允許你澄清!
讓你澄清時把證據都拿掉!
你不會火大嗎?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

6/30晚上開會

我有發言
並先將發言打字影印
因為我知道
住戶的發言是很少列入記錄
尤其是持反對意見者

我並要求將發言列入開會記錄

並依法發送給住戶
管委會拒絕  我已向縣府陳情中

那些資料文字在前幾篇文章裡都有

有空自己去找  仔細閱讀

隔日有位與我委外管理立場不同的住戶

在我發言文章中匿名書寫
揶揄我沒有繳管理.....等等
掃瞄檔資料網站也有  有空自己去找

我告訴主委

因為匿名  
我也無法聯絡
所以請把我的解釋公告讓他知道

結果主委

就使用公告回復我
內容有部份開會發言
竟然誣陷是我提出的
那些話暗指我與違建檢舉有關
不知情的住戶會認為可能是我
但事實上是25號31號所言

如下:
---------------------------------------------

【您在6/30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說25號31號及32號違建舉發人已照好全部社區違建戶的照片,其心本人不敢憶測】

---------------------------------------------

注意!!問題來了!

我請求主委更正公告內容
打電話給主委
主委的丈夫說:
..........打錯了
..........沒有主委這個人

我表明是44號

.........他說主委不在 外出
..........要很久才回來
隨即竟哭了起來
與上次協調會現場一樣
說:『我們家很可憐!嗚~~嗚~~』..........
作罷!

我連續二天找不到主委

我打電話給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請我找管委會..........
【這就是我覺得管理公司沒有存在的功能!

到了第六天

我忍不住
拿一張圓形貼紙
貼在公告錯誤地方
標示這不是我說的
是25號31號所言

主委依然不予理會

再掛我電話

我告訴守衛請轉告
主委
如果再不更正
我要自行張貼更正啟事

主委依然再不予理會

隔日我才使用A4的1/2貼紙
貼於佈告欄的玻璃上作說明

晚上回家時聲明啟示已被清除

主委並報警
電話中警察警告我主委將告我毀損

我也報警並再次貼上聲明啟示
警察來到現場
我與警察解釋說明
主委從31號家門走出時
在警察前面向我保證會張貼
並解釋說她不知情....

隔日早上張貼
晚上就取下
只是形式上應付一下

我再打電話給主委

是她小孩接的
主委在旁邊教她說:
跟他說我不在
叫他透過委員來跟我談.....等等

我只好再貼上更正聲明

那天早上在佈告欄遇見社區委員
我略述事件經過

下午有一張新公告

意思是張貼公告要經管理委員會通過
才能張貼

我非常懷疑

毀謗住戶的公告
是不是也是管理委員會通過張貼的

公告啟示的事

我為什麼如此堅持

就像30號所說的

與31號協調時機早已過了
一旦過了就無法回頭

一開始如果主委願意張貼更正

後面的事都不會發生
這是一個公平的仲裁者應該做的

主委讓毀謗我的公告
一直張貼在佈告欄一段時間
讓我背黑鍋
大家再來談社區和諧、佈告欄的整潔
會不會太可笑了

我已經宣佈不再與主委對話

因為她已經不值得我信任

我也會一直張貼在佈告欄玻璃上

直到上法庭
讓法官裁定
還我清白為止


其實25號32號疑似違建的事
6月30日之前
已經儘量說服30號
也達成協商
簡簡單單開一個形式上協調會
就可以撤銷解決

後來發現
我連自己的清白都無法澄清
以後還要上法院
還熱心當和事老
真是可笑可悲

如果你聽得似非而是
莫名其妙
最好面對面
我隨時可以解釋讓你了解
不過還是謝謝你的留言
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