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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名人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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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名人社區聊天室

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管理公司陳協理說:開會記錄要經過主委審核後才可以發佈!

我曾經詢問做會議記錄的管理公司陳昭蓉協理
為什麼一些住戶發言到最後都沒有列入記錄
管理公司陳協理說:開會記錄要經過主委審核後才可以發佈!
依照這樣的標準
只要對管委會或主委、管理公司有負面的批評
就不可能列入記錄
沒有來的住戶就無法得知了....

為什麼會這樣?

主委、委員們、管理公司你們難道不應該出來說明白,這到底是在搞甚麼飛機!

3月6日下午3~4點,主委找外人進來拍違章、違建的照片,那個人我已確定是雅築管理公司的梁武龍主任。其目的何在?

當時住戶向他詢問時,竟謊稱是縣府調查局派來的。如果光明正大為何要說謊,為什麼主委不出來說個明白?

經我向30號查證
看到管理公司與主委回復30號文書中
載明主委王瓊芳稱梁武龍是舊識同事
主委王瓊芳囑託梁武龍進入社區
拍照違章建築也並不否認

開會時25號31號住戶曾說30號已經拍好一疊照片,準備一戶一戶地檢舉,相關類似的發言,我已向30號求證他並沒有拍違章違建的照片。


25號31號應該解釋說明,拍照事件,是聽人家說的?聽誰說的?還是你們確實親眼有看到,如果沒有為何要說謊,讓主委嫁禍、誣陷於我。


6/30號臨時會決議,社區違章住戶若不補照,就要依法處理。
那天晚上是那個住戶提案的?還是管委會?還是管理公司?為什麼有如此不合常理的決議?


當晚我是聽到主委宣佈散會才離開的,並沒有聽到決議事項。你們目的到底在做甚麼?為什麼要把所有違章住戶都綁在一起?


6月30日開會時,主委與31説:30號已照好全部社區違建戶的照片這些話,你們要誣賴他、設計他,我都無所謂。但這件事從頭到尾確實就跟我毫不相關。


為什麼主委要誣陷我?而且一直讓住戶誤解我,難道只是我不贊成委外管理的原因?


管理公司、各位委員們,你們難道不應該好奇一下,到底是誰在搞飛機?目的是甚麼?還是你們團結合作的成果?


如果主委與相關人員一直不出來公開說明?澄清
主委誣陷我對違建的發言,讓社區住戶對我誤解


我會在未來的日子一直提醒大家,讓社區的住戶都知道,這其中必有不可見人的理由,不然不會如此複雜與神秘。


我還是想不通,我只是不贊成委外管理,你們惹我要做甚麼?


你們為何要說謊,誣陷我?

很好玩嗎?

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昨天社區開委員會,主委缺席!我到現場只想問她幾個問題!

社區違章住戶!
你們應該請主委出來講清楚!

昨天社區開委員會
主委缺席!

我到現場只想問她
為什麼請社區違章住戶來開會
做出若不補照要依法處理的決定
這結論是誰提案的
到底用意在哪裡

事後再誣陷住戶
這樣製造問題的目的是甚麼

做任何事總會有目的
為什麼沒有人出來解釋一下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梁武龍拍照違章建築...主委王瓊芳並不否認...

主委在6/30日開會時發言毀謗我事件

指稱30號已照好一疊違建照片等語,其實是25號及31號說的!

讓我想到   三月份時梁武龍進入社區照相事件

經我向30號查證
看到管理公司與主委回復30號文書中
載明主委王瓊芳稱梁武龍是舊識同事
主委王瓊芳囑託梁武龍進入社區
拍照違章建築也並不否認

主委王瓊芳竟在6/30日開會宣佈
違章建築住戶若不補照
竟要依法處理

其目的實在令人可議
各位委員你們不好奇嗎?
還是覺得理所當然!

今晚07:30開委員會,請住戶踴躍旁聽!

今晚07:30開委員會,請住戶踴躍旁聽!
請主委解釋自己的權責
是增進和諧還是製造對立

在6/30日的決議中提到
為什麼主委要主動舉發違章違建住戶
是誰提出檢舉的
目的是做甚麼
這關係本人被主委公告毀謗
我必須要主委講清楚

http://123.kkk.tw/2014/07/630_28.html



我們的住戶公約沒有規定
非要委託管理公司不可
自動到期提前告知解約即可
為什麼非要表決要不要

請覺得非委外不可的住戶
自行聯署提案
為什麼我們要參加表決

管理公司陳協理...妳搞錯了!是主委宣佈散會...我才離開現場的!

管理公司陳協理說我6/30日臨時會開會時
我提早離開了
住戶有很多事要問我不知要怎麼辦
而且當晚所有住戶通過不做任何決議
我是主委已經宣佈散會
才離開現場
現在開會都是管理公司主導嗎

我之前問陳協理:關於主委工程低價承包,高價發包的議題為何不列入開會記錄?
陳協理說:開會記錄要經過主委審核後才可以發佈。

試問6/30我在臨時會發言也不列入記錄,是因為主委審核後覺得不妥才決定不發佈嗎。

這樣住戶需要發言嗎?主委自己作文即可,天下太平,生意興隆!

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猴子爬得越高 屁股就越紅

到現在管委會還是不把簽到簿與委託書副本給我

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申請簽到簿與委託書副本
本來就要無條件給住戶
到現在還是不給
管委會到底在躲甚麼
哪位住戶有相關資料
請立即與我連繫
謝謝

到現在管委會還是不把簽到簿與委託書副本給我


事後請區分所有權人補簽名,此舉非但不能補正效力,簽名之住戶並涉偽造文書之嫌....

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不足,為湊及人數,
事後請區分所有權人補簽名,此舉非但不能補正效力,
簽名之住戶並涉偽造文書之嫌,不可不慎。

原文出處: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34

有住戶看不懂上篇文章,我再簡單地再說一次!

有住戶看不懂上一篇文章,我再簡單地再說一次!

社區違章、增建的部份
如果沒有住戶向縣府舉發
縣府不會自行舉發,限期補照,命令拆除

只有一種狀況
有住戶向縣府舉發
縣府會依照建築法規處理

但是沒有人會吃飽太閒
四處在社區舉發所有住戶

但我發現6/30日的會議決議
是決議違章不補照要依法處理

身為主委應該在住戶之間調解
竟然宣佈未來將主動擔任起違章、增建舉發人

我在之前也要求管委會
對匿名檢舉應該不予受理
如果主委還關心社區
不是在住戶之間製造問題

這是我疑問的地方
為什麼管委會要製造一個問題?
然後再由管理公司、管委會來幫我們解決?
我的直覺是因為委外管理即將投票
這樣才能顯得管理公司的重要

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為什麼6/30日的臨時會議?主委竟主動當起舉發人?

為什麼6/30日的臨時會議
竟然是決議違章不補照要依法處理

身為主委應該是幫住戶來解決問題
而不是製造問題
主委在住戶之間調解都來不及
竟然宣佈未來將主動擔任起舉發人
這真是令人十分不解

主委啊主委..妳們在打甚麼主意啊!
委員們你們為什麼不說句話?

之前7/16向建設處使用管理科尋求行政命令..今天再送一次..

致貴單位 南投縣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請教貴單位下列相關問題,如果對文字有任何疑問;煩請指示小弟給予說明與補充的機會,主要是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縣府管轄職責範圍,對下列的行政程序、行政命令的執行與法律關係是否合法。
懇請貴單位協助作條文的解釋說明,並將回復、法令解釋送達至
南投市南鄉路21-1號 南投市名人社區管委會  
副本給予南投市南鄉路244    簽名:
相關的解釋及行政命令,我也會將它公佈在部落格網站上。讓居住外地的區分所有權人參考,相關法令與條文。先致上萬分謝意!!

事件緣由:
管委會委外管理服務時,去年並沒有告知、也未經過投票。去年底我再次提出時,管委會依然私下與管理公司再次簽約。今年630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時,小弟再次提出委外管理,應該依法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投票,主委於開會間曾宣佈,因為主委任期與管理公司簽約有空窗期,同意在今年11月底前,先與管理公司解約並進行投票,再決定是否委外。我於716向管理公司陳協理請教,為甚麼此部份未列入開會記錄,並發送給社區住戶,管理公司陳協理說:『當天非討論此議題所以不列入記錄,如果有問題年底開會再提出。』我在臨時部落格網站上http://123.kkk.tw上也曾提出,管委會之前在委員會議時,事後有隱匿開會記錄的事證,如果住戶的發言提問沒有得到記錄與重視,開會的意義在那裡?!

630臨時會當時發生的實際狀況:
現場雖然只有三人(含主委)投票贊成同意委外管理,小弟要求記錄,但主委立即表明擁有委外一方15張委託書,此時我提出反對。因為被委託的住戶並不知道有此項投票一事,最後投票沒有產生決議。但發現主委在開會後於74再請守衛打電話,請住戶到守衛室補簽委託書,我再打電話給管理公司質疑,管理公司陳協理說:『區分所有權人在開會之前,已經口頭向主委主動表示委託,請直接向主委詢問!』

法令條例解釋:如下七條:
請求貴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下列行為是否合法?
1.          區分所有權人只是口頭上委託,非書面簽名的委託,是否可以有效列入開會票數?
2.          開會人數與委託書人數明顯不符合時,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3.          開會當場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權檢視委託書張數與簽名並且做記錄?(例:如果一般住戶不能檢視,在社區有50人,開會簽到45人,委託書出現8張時,由誰去公平檢視與認定?)
4.          開會時主席答覆區分所有權人提問時,宣佈的決議是否應該列入記錄並執行?
5.          投票結束後再請區分所有權人在委託書上簽名,合法有效?如果根本沒有向主委委託,是否違法?
6.          主委與管理公司擁有區分所有權人個資,可以打電話向區分所有權人搜集委託書,又以個資法,保密法等,拒絕給予住戶,與其立場不同者,請問要如何公平地投票?
7.          投票書內容是否要載明投票項目,是否可公開唱票,不應該僅用全權委託。

請求行政命令一條:
請求貴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南投市名人社區管委會,對委外管理服務一事,顧及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主委應予10月中旬先提出解約,再公開舉行投票表決,若未達合法人數,應該停止契約執行。
此書面申請不需第三方的補正資料,只有法令的解釋與行政命令。因為該行政命令與執行投票有相對時效性,小弟只懇求在允許時間內得到解釋,所以煩請貴單位儘速給予!十分感謝!


                                                           

2014年7月27日 星期日

星期三要開社區委員會會議...妳們在打甚麼主意啊!

星期三要開社區委員會會議
社區44號住戶建議

1.請管委會不要利用佈告欄做為
毀謗住戶的工具

主委在四張公告的內容中
提到是回復44號住戶問題
內容有許多是與30號以前擔任主委財委有關
但我並沒有對此提出任何疑問
30號為此要我提出佐證
也向本人提出刑事告訴
請主委先搞清楚
不要以後藉題發揮

http://123.kkk.tw/2014/07/blog-post_1349.html

2.請管委會將開會記錄、簽到簿、委託書給予申請的住戶

http://123.kkk.tw/2014/07/20.html

3.請管委會往後開會時務必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4.主委啊主委..妳們在打甚麼主意啊!委員們你們為什麼不說句話?


http://123.kkk.tw/2014/07/630_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