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6/30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社區住戶44號關於違建的事發言建議:
各位住戶大家晚安!今天社區為什麼還要開協調會?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我住社區20年了,今年是最熱鬧的。
我要請問管委會與管理公司,你們對自己有利的事時就要依法強制處理,對住戶建議陳情的事就能拖就拖;省一事就少一事,滿口說要促進社區的和諧,卻漠視住戶的基本權益與尊重,今天社區才會變成這樣亂七八糟。我們以前社區再怎麼亂,關起大門來吵,最多也只是在社區裡面吵,會吵到縣府與法院嗎?為什麼一定要找事做,才能顯得你們存在的必要。
關於違建的事,其實很簡單,房屋經過921地震、還有自然老舊等等關係,都會產生一些裂縫引起滲漏,如果做防水如果沒用,就只好搭鐵皮來防漏,不要說我們社區有這樣的情形,在台灣滿街到處都是,社區違建的住戶,如果沒有人檢舉您們,您們就不要有太多意見,為什麼我要這樣講?這種住戶之間的協調本來就應該是私底下來進行,如果是一定要依法辦理,最後就是要拆。
現在不是在公審也不是在舉行投票,現在不是大家舉手讚成說:全部不拆就不用拆了,其實就只要有人檢舉,縣府最後還會依法來拆,所以私底下好好來談,才不會把情況越弄越糟,這種事本來不適合公開拿來討論,因為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彼此一定有不愉快,才會搞成這樣啊,如果左鄰右舍都還好,怎麼會去檢舉。
如果我們再把他們這些不愉快的事,再公開拿出來講,就只會一直吵不完,還協調個屁。
前些日子30號與31號之間,在事情還沒有大條時,我透過42號委員向主委說,事情還可以解決,你要儘快私下來協調,之後我又再次打電話給主委,最後第三次直接向主委報告,如果再不協調,事情一定會不可收拾。
管委會調解糾紛,目的是讓雙方坐下來靜靜地談,管委會應該先讓戰火平息,結果不是,管委會卻火上加油,向縣府檢舉30號他破壞樑柱及違建,30號回文給管委會說他沒有破壞樑柱及違建的情形,管委會沒有理會就直接向縣府舉報,過了15天就縣府來勘察,這個事件之前30號也有發文給住戶,後來我就問30號,那你為什麼要檢舉25號與32號?30號說他只是套用管委會向縣府舉報的檢舉函,告訴管委會甚麼才是破壞樑柱及違建,點火的不是他。
所以我建議社區違建的事,管委會私下居中協調於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間就好,不要參與其中當裁判,因為你不是法官說了就算,只要管委會作法有一點點誤差,或自作聰明,想相互檢舉要以戰逼和,只會把事情越弄越糟,除非你們大家都很喜歡看戲,想全部拆光光才高興。
我建議被檢舉的住戶自己請管委會或私下去與檢舉人調解談談,大家不要給正在協調的住戶任何的評判,因為弄得不好,最倒楣的是25號和32號,也希望所有的當事人能夠理性,不要被有心人利用,去當鬥爭的工具,大家以和為貴,想一想這麼多年來,甚麼時候我們住戶之間要如此針鋒相對。
另外我有幾點建議要提出:
1.
依照社區住戶公約的規定,管理費二期沒有繳納,管委會應告知住戶書面來催收,催收不成時再法律訴訟強制執行,目前我們是季繳或年繳。今年六月都還沒結束,前陣子就已經有幾位住戶,因為今年1-6月的管理費而收到法院的通知,管委會你們有這麼缺錢嗎?管委會每送一件到法院,管理公司就可以個別向管委會請領1000元,你們為什麼不集中處理?要分開來辦理,按住戶公約規定,七月後再一併送出即可,合理又省錢,請管委會以後要改進。
我讚成依照公約來辦理,但應該先催收、協調不成再送法院,儘量給住戶方便,不要繳費期限還沒到,就直接送法院拍賣住戶的財產,然後回頭要大家促進社區的和諧,要住戶坐下來開調解會,請問住戶的權利及尊重,你們擺在哪裡?也奉勸各位住戶,你再怎麼不爽,管理費到最後不但還要繳,法院拍賣時,還要繳其他費用,將近要一萬元。本來去年我也要拒繳管理費,結果被我老婆罵,說我給小孩做壞榜樣。但是明年如果管委會沒有依法處理我的下一個訴求,明年我會拒繳管理費,在法院開庭時後,當庭舉發縣府與管委會瀆職,只要在法院執行拍賣前,我多花1000元,我覺得這樣做也值得。
2.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委外管理時應該由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能委託管理公司成為管理服務人。第一次委外時委員會沒有通知區分所有權人徵求同意,也沒有公告,也沒有具名投票,委員會就直接委外簽約管理,今年主委上任開會時,我再次提議要依法進行具名投票表決,主委一樣地私下與管理公司簽約。今天是6/30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我再一次公開依法提出訴求,要求九月底前完成具名的投票,如果社區大多數的住戶都願意交給外面來管理,我尊重多數,但是以後每年在簽約前三個月一定要依法舉行具名投票,才能提高管理的品質,保障住戶的權益,不是簽一次約往後就永遠委外管理,就算社區有一位住戶持反對的意見,他也有權利得到表達,這是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不要沒有經過公開投票及招商就直接與廠商簽約。主委私下也表示自己曾在管理顧問公司任職,也知道程序問題,我也曾經耳聞有另一家管理公司曾經進入社區裡面來拍照、視察研究,好像叫梁武龍還是誰,名字我忘記了。
3.
另外上次開委員會時,本人受邀參加,在開會的當時,我親耳聽到:有一位委員向主委質詢發問,某工程廠商表示工程款可以議價,低價來承包,為什麼管委會要採高價發包?委員第一次提問,主委沒有回答。委員第二次提問,主委也沒有回答。委員第三次提問時,主委說:『這是我做主委的權利!』。這些發言並沒有列入書面記錄也沒有公告,更沒有發送給社區住戶,當時是管理公司在記錄。不管發包的廠商是管委會或管理公司招商的?還是自己跑來?低價承包;高價發包,是否違反常理,有沒有價差還是圖利廠商。這些我沒有意見,我只是要求開會的發言要列入記錄,這樣開會才有意義,今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我的發言請務必逐字列入記錄。管委會催收管理費這樣急迫,對於住戶所繳出的管理費是不是更應該好好地來運用。當時與會的住戶除了我之外有25、29、31、42、管理公司人員、主委、主委的先生等人可作證。如果方便的話也可以做成會議記錄的補正,稍做說明,並在此次住戶大會記錄中列入。
為什麼我要提議委外管理投票一項?
1.
委外管理已有一段時間了,環境與設施也沒有改變;社區住戶之間的情感交流卻更加對立。
2.
我們以前就曾經自己聘用守衛。如果每年有省下來的錢,可以定期修剪花木、美化環境設施,甚至可以使用每年結餘款,統一整修社區住戶門面;電線電纜地下化……….等等。
3.
也可以定期舉辦社區聯誼活動,親子旅遊補助;增進住戶之間的認識與交情,以後遇到一些爭執時,很容易就得到解決,我們還要開協調會嗎?
4.
為什麼要在九月底之前依法執行具名投票,因為如果沒有通過委外,在距年底一個月之前,管委會應書通知管理公司,即可終止合約;停止服務。如果沒有提早投票,會卡在合約規定與主委的任期,會一拖再拖,永遠無法解決,這也是契約設計缺失與不公平的地方。
因為公佈欄上鎖,住戶如果張貼在公佈欄的玻璃上,也顯得沒有公德心。所以請管委會務必將本文全部逐字或影印列入開會記錄並公告,依法發送給社區住戶,這是區分所有權人發言的權利。千萬不要再隱匿開會記錄,以上敘述的內容若有虛假,本人願意負法律責任。
另外:如果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無法行使,沒有得到管委會允諾或有一位住戶沒有收到會議記錄,或記錄沒有公告。我都會正式以公文的方式要求縣政府建設處向管委會提出行政命令,如果我早知道縣政府還有一個叫建設處,是管委會的直屬管轄單位,去年九月前我就會依法要求建設處下行政命令給管委會舉行具名投票了。
無論怎樣,這段時間…我們的主委確實很辛勞刻苦,我做了一首打油詩,送給主委。
自己社區自己管,一年可省三十萬,漂亮主委王瓊芳,名人社區水噹噹。
今天中午我有事回家,看到守衛在清掃社區,守衛重要的職責就是在守衛室把關出入社區的人,清潔社區的工作,建議在早上剛剛上班時進行,不要在中午大熱天,不但要離開崗位而且很非常熱。
本人44號入住社區,雖然沒有甚麼貢獻,但自認很好溝通也不曾給住戶帶來特別的麻煩,請不要打沒有顯示號碼的電話發出怪聲來騷擾,有事攤開來講,我的建議不是針對任何人;游泳池是否需要填平、清潔美化、或整修做兒童遊戲場,籃球場使用權的爭議等等,社區以後的大小事,往後我都不會有任何意見。
我只要求委外管理的事一定要每年具名投票進行,甚至於守衛也可優先聘請社區住戶或住戶的親朋好友來擔任,都沒有關係。依法舉行投票,自己來管理,多留下一些經費用來建設,畢竟這是我們自己的社區,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