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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還好社區還有住戶看到..通知我公告內容部份有些問題....

感謝主委不但張貼還做了回復
但內容部份有些問題....
與事實不符

至於葉前主委的事
我不代為回答
妳自己去問他吧

1.6/30日提出照好一疊違建照片等語,不是我說的。現場有28人應該沒聽錯,是被檢舉人說的。




















2.請妳看好我發言的問題,工程款發包3萬或5萬,確實是主委的權利,我只是問:該發言為什麼不列入開會記錄。
http://44talk.blogspot.tw/2014/07/63044.html    第三項

 

3.年底我不需再提出覆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本來就是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而且開會時妳已經宣佈11月底前要先解約再投票,剛剛開完會不要就忘記了,隱私權、民法這個我無所謂,妳不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不知情下,藉委託書幫他們投票,妳必須要先告知,並由區分所有權人親自簽名,不要再拿保密當令箭,妳應該請問管理公司的法律顧問。
順便提醒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完15天內;管委會要將記錄與決議,公告之並送達所有區分所有權人。11月底前要先解約再投票是妳宣佈的決議,千萬不要忘記了。






4.若有人破壞社區和諧、恐嚇、執意於網路、公開場合散發不實言論文宣,下次發生要送司法單位。
倘若如此,本人一定會接受法律制裁。我也會繼續努力,誠實地將所見所聞,公告在這裡。


我還是不明白?
我只是提出依法委外投票 就要被弄成這樣?

主委 妳稍微冷靜一下
先修改第一張錯誤的部份
不要叫我背黑鍋!

奉勸
妳請人幫忙回復時
稍微考慮一下
最後簽名的人是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