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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名人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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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名人社區聊天室

2014年7月19日 星期六

公告毀謗我的文件檔一覽!

我一再提醒主委........
別人沒做、沒說的事
千萬不要隨便誣陷人家

請別人做文書回復時

要知道最後署名的也是主委她自己

也不是在大街罵人

小巷道歉就可以了事

她一直以為主委的權利

大到可以修理住戶,打錯了!應該是管理住戶!
主委妳錯了!
走出社區
還有法律與公理

下面是公告毀謗我的文件檔一覽

我向主委申請回復文件遭到拒絕
幸好我有照相存檔

http://i.imgur.com/2xGMH9h.jpg

http://i.imgur.com/j4mxche.jpg
http://i.imgur.com/7q3ladJ.jpg
http://i.imgur.com/FsonlwB.jpg

主委一直以為寫幾個法律名詞就可以嚇死人

我直接告訴妳好了

當時與妳不悅時

我向管理公司請求法律諮詢訴訟範本一紙
並不是我不會寫
目的只是想拿到管理公司拒絕服務的證明

不管是管理公司懶還是失職或是.....

我確實拿到管理公司拒絕服務的說詞

之前為與50號訴訟....致各位住戶
公開信..

http://123.kkk.tw/p/50.html


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妳再清除,我就再繼續貼。妳告我毀損,我就告妳毀謗!


主委啊.....妳真是奇哉怪哉!
是妳毀謗我...

應該是取得我的諒解
再還我清白
竟然....無言
問問妳身旁的顧問群吧

要妳張貼更正啟示
竟然拒絕
我自行張貼也不行

為了讓住戶看得更清楚
篇幅我會加倍大
會再多一張原稿
公告時間我要延長至年底


妳再清除,我就再繼續貼。
妳告我毀損,我就告妳毀謗!

我不會像上次心軟不告了!

我們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管理公司不應該全程列席參加討論!

我們在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管理公司不應該全程列席參加討論!
會讓人感到監督或引導,倍感壓力!
角色也十分矛盾!

記得第一次與會時
管理公司來了四個人
有一位住戶不知反應甚麼
管理公司的人員說:管理費一個月繳3000就有了!
我好像記得有這件事!

如果進行議題與管理公司利益相互衝突時
管委會或主委就會為難

如果想法意見一致時
太形影不離  眉來眼去
更讓人覺得親密怪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時
應該有需要管理公司做工作報告時
再列席說明即可
其他議程在投票或發言時
管理公司應該儘量迴避
主委應該站在區分所有權人這邊
即使主委贊成委外管理
也只是代表主委個人
應該公正地主持任何議題

例如:
委外管理投票時
就是利益衝突

管理公司不應該引導會議進行

6/30日會議時,管理公司陳協理是站在主委旁邊說:『今天只討論違建議題,如果有其他議題年底開會時再提出。』

這樣的發言已經不只是擔任記錄而已
聽起來就像是主席在宣佈開會決議一樣
所以管理公司在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時
不應該在場
開會決議後
管委會再請管理公司執行即可

陳協理很抱歉!
不是針對妳..
也不是因為電話中交談的不悅..
是因為妳與管委會一直在踢皮球
我找不到人出來解釋
為什麼不公開公平處理社區事務



今天又要寫陳情書給縣政府!管委會再次隱匿開會記錄!

你們有收到6月30日的開會記錄嗎?!

開會當天在發言內容中

一再請求
務必將住戶的發言列入開會記錄

我昨天在公佈欄才發現

6月30日會議記錄已經悄悄公告張貼
並沒有我附帶的發言

真的非常遺憾!

我詢問當天沒有參加開會的住戶..三個
他們回答說:沒有?甚麼開會記錄?沒有收到!

我方便主委整理發送

也自行打字影印給現場參與開會的住戶

我在這裡住20年了

隨便問也知道
你們有沒有發送!

為甚麼只要與管委會、管理公司意見不一者

就會被忽視排擠
發言與意見就會被自動隔離!

我今天要再給縣府建設處陳情書

管委會不但失職
更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為甚麼要如此麻煩  遮遮掩掩......

上次工程低價承包、高價發包
開委員會沒有記錄是秘密...

區分所有權人開會的發言

主委們本來就應該列入記錄的
更何況我都幫妳們打好字了

http://123.kkk.tw/2014/07/63044.html


開會公開討論與投票

對社區住戶是最基本的權利尊重
不要只要拿錢不辦事

請大家一起努力建設家園
因為您的小孩將在這裡長大

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老和尚的蘭花..

聽過一個故事..老和尚的蘭花..
一個老和尚養了一盆蘭花,他對這盆淡雅的蘭花呵護有加,經常為她澆水除草殺蟲。蘭花在老和尚的悉心照料下,長的十分健康,出落的清秀可人。

有一次,老和尚要外出會友,便把這盆花託付給小和尚,請他幫忙照看。小和尚很是負責,像老和尚一樣用心呵護蘭花,蘭花茁壯地成長著。

有一天,小和尚給蘭花澆過水後放在窗台上,就出門辦事了。不料天降暴雨,狂風把蘭花打翻砸壞了。小和尚趕回來,看到一地的殘枝敗葉,十分痛心,也很害怕老和尚責怪他。

過幾天老和尚回來了,小和尚向他講述了蘭花的事情,並準備接受他的責怪。
可是老和尚什麼也沒說。小和尚感到很意外,因為那畢竟是老和尚最心愛的蘭花呀。

老和尚淡淡一笑,說道:我養蘭花,不是為了生氣。
簡單的一句話,卻道出了一種豁達的人生態度。


其實放心想一想
我們住在社區
也不是為了生氣

我只是很好奇
那位發匿名信的住戶
到底為什麼非要委外不可
真的很想與他溝通溝通
可惜不知在那兒

求救無門!只好向縣政府陳情!

求救無門!只好向縣政府陳情!



     

一、陳情人基本資料
姓名:
住址:南投市南鄉路二巷四十四號

二、陳情訴求
 1.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權利,向管理委員會申請開會記錄、簽到簿、委任書等副本遭管理委員會拒絕。                                                                  
 2.佈告欄為社區公共造產,管委會公然在佈告欄張貼毀謗住戶之公告,住戶要求張貼更正聲明屢次遭到拒絕,竟威脅要報警處理。
3.住戶去電詢問主委,主委家人竟說沒有此住戶,而不加理會,更要求本人透過委員來談!?言行真是讓人難以理解?!

三、事實及理由
 1. 緣本人向南投市名人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開會記錄、簽到簿、委任書等副本遭拒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管委會必須無條件給予。依內政部條文已解釋非個資法及保密之列;希望請相關單位糾正並命令依法給予;不要每次需要申請開會文件,都還要寫存證信函索取,百般刁難之後,區分所有權人才能取得相關文件,文件皆已備檔存放,不需重新再製作,申請上述文件自102年六月份至103七月份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委員會議之開會記錄、簽到簿、委任書等副本。                                                                                  
 2. 佈告欄為社區公共之造產,原應提供社區住戶發表意見與交流所用。現已上鎖並禁止住戶張貼,當今並無任何法規禁止張貼文件。然管委會在佈告欄張貼毀謗本人之公告,本人要求張貼更正聲明竟遭拒絕。情況經過如本人網站所述  http://123.kkk.tw  主委曾在警員面前允諾要張貼更正,但更正內容並無敘述原由,事後又朝令夕改移除,管委會可以公開張貼商業性廣告卻不願張貼毀謗住戶之更正啟事,真是令人難以理解;本人深感有被故意誣陷之嫌。請求相關單位立即糾正之,並命令給予具名住戶公開張貼公告及提供本人法律救濟。               
3. 區分所有權人遭到管委會毀謗誣陷,主委竟技術性逃避,管理公司也無法提供服務,竟要本人向管委會提出,請求相關單位立即糾正管委會,不得故意對社區管理立場不同者,使用佈告欄等公器誣陷住戶,讓住戶疲於澄清。
※附件影印文書:共四張
聲明啟示一張、主委公告一張、申請文件一張、商業廣告一張                                                     
此致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陳 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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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很遺憾!主委竟失信!不願在佈告欄張貼我的聲明啟事...

我的聲明啟事






http://123.kkk.tw/2014/07/44.html

不管是管理公司或主委的授意
這樣是不對的!

毀謗誣衊、嫁禍於別人
我只要求妳允許張貼聲明啟事
恢復名譽
竟然遭到拒絕!

難道要我向妳提告嗎?
要求開會記錄也會被拒絕?

妳實在令人訝異!

早上已經允諾張貼於佈告欄
管理員也已張貼
晚上就說拒絕張貼取下
要我透過委員來談?!

毀謗我的....是妳啊!主委!
應該卑躬屈膝的...是妳啊!主委!
妳有沒有搞錯!

唉!主委言行實在讓人無法信服與理解!

只好對社區的住戶說聲抱歉!
保證精彩可期!

中午請教管理公司陳協理,為什麼沒有6/30開會記錄?發布日期: 2014/7/16 下午3:26

中午我請教管理公司陳協理,為什麼沒有6/30開會記錄?

管理公司陳協理說:『當天非討論此議題所以不列入記錄,如果有問題年底開會再提出。』

http://123.kkk.tw/2014/07/blog-post_10.html
http://123.kkk.tw/2014/07/630_15.html

所以我去文請教建設處使用管理科一些法令問題如下:

致貴單位 南投縣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請教貴單位下列相關問題,如果對文字有任何疑問;煩請指示小弟給予說明與補充的機會,主要是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縣府管轄職責範圍,對下列的行政程序、行政命令的執行與法律關係是否合法。
懇請貴單位協助作條文的解釋說明,並將回復、法令解釋送達
相關的解釋及行政命令,我也會將它公佈在部落格網站上。讓居住外地的區分所有權人參考,相關法令與條文。先致上萬分謝意!!

事件緣由: 
管委會委外管理服務時,去年並沒有告知、也未經過投票。去年底我再次提出時,管委會依然私下與管理公司再次簽約。今年6月30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時,小弟再次提出委外管理,應該依法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投票,主委於開會間曾宣佈,因為主委任期與管理公司簽約有空窗期,同意在今年11月底前,先與管理公司解約並進行投票,再決定是否委外。我於7月16日向管理公司陳協理請教,為甚麼此部份未列入開會記錄,並發送給社區住戶,管理公司陳協理說:『當天非討論此議題所以不列入記錄,如果有問題年底開會再提出。』我在臨時部落格網站上http://123.kkk.tw上也曾提出,管委會之前在委員會議時,事後有隱匿開會記錄的事證,如果住戶的發言提問沒有得到記錄與重視,開會的意義在那裡?!

6月30日臨時會當時發生的實際狀況:
現場雖然只有三人(含主委)投票贊成同意委外管理,小弟要求記錄,但主委立即表明擁有委外一方15張委託書,此時我提出反對。因為被委託的住戶並不知道有此項投票一事,最後投票沒有產生決議。但發現主委在開會後於7月4日再請守衛打電話,請住戶到守衛室補簽委託書,我再打電話給管理公司質疑,管理公司陳協理說:『區分所有權人在開會之前,已經口頭向主委主動表示委託,請直接向主委詢問!』

法令條例解釋:如下七條:
請求貴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下列行為是否合法?
1. 區分所有權人只是口頭上委託,非書面簽名的委託,是否可以有效列入開會票數?
2. 開會人數與委託書人數明顯不符合時,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3. 開會當場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權檢視委託書張數與簽名並且做記錄?(例:如果一般住戶不能檢視,在社區有50人,開會簽到45人,委託書出現8張時,由誰去公平檢視與認定?)
4. 開會時主席答覆區分所有權人提問時,宣佈的決議是否應該列入記錄並執行?
5. 投票結束後再請區分所有權人在委託書上簽名,合法有效?如果根本沒有向主委委託,是否違法?
6. 主委與管理公司擁有區分所有權人個資,可以打電話向區分所有權人搜集委託書,又以個資法,保密法等,拒絕給予其立場不同者,請問要如何公平地投票?
7. 投票書內容是否要載明投票項目,是否可公開唱票,不應該僅用全權委託。

請求行政命令一條:
請求貴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南投市名人社區管委會,對委外管理服務一事,顧及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主委應予10月中旬先提出解約,再公開舉行投票表決,若未達合法人數,應該停止契約執行。
此書面申請不需第三方的補正資料,只有法令的解釋與行政命令。因為該行政命令與執行投票有相對時效性,小弟只懇求在允許時間內得到解釋,所以煩請貴單位儘速給予!十分感謝! 

中     華     民     國     一     ○     三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不要只是遮住自己的眼睛,應該把缺點找出來,再設法檢討改善...

二十多年前
我曾經從事房屋仲介
結婚之後    需要購屋
老婆看上我們名人社區這裡夢幻般的房子
當時我曾經力勸
因為台灣人的習俗關係
未來如果還要再出售轉賣
一般人比較無法接受
因為這是西式挑高建築
有的大門開錯邊
門對到厝角
對到廟角
有路沖
座落比廟還要高
第四排第四間又是44號
..............等等

她只說一句話

沒關係
我是基督徒
沒有這樣的忌諱

於是我就到台中法院標下現在居住的房子

我們一家就住了20年

現在大家已經習慣

這樣的生活環境

因為回到家裡

車門一關就進入家裡活動
社區大多數的硬體建設
其實我們也沒有用到
我只是希望能夠改善整理社區環境
讓整體視覺上會更好
將來如果要再出售
可以比較好賣

寫給我的匿名信中提到

『我只會在唱衰社區!...............』

我一定要把寫匿名信的人找出來

看看你是那位住戶
為什麼如此反應靈敏而非委外不可

http://123.kkk.tw/2014/07/blog-post_7917.html



我們把事實說出來再設法檢討改善

不要只是遮住自己的眼睛
說服自己   以為比別人高一等

每次只要住在名人社區!

就會聽到....你一定是外地人,南投人是不會買那裡的..
請大家觀察看看社區住戶在地人的比例是多少?
你希望得到的是旁人羨慕還是竊竊私語.....

為什麼我們聽不到

哇!名人社區!那裡的房子真是大!
環境真好....
還有空屋要賣嗎?
住那裡真是幸福!


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44號聲明啟示:請主委標示下面這段話,不是我說的!

44 號 聲 明 啟 事
報告主委!妳公告的道歉與說明,並沒有標示下面這段話,不是我說的!如果沒去開會的人根本不知道妳在說明甚麼?!(如影印框框的部份!)

【您在6/30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說25號31號及32號違建舉發人已照好全部社區違建戶的照片,其心本人不敢臆測】

在場開會的住戶約有28位左右,不會聽錯,是25號與31號提出的,並不是我說的!
若不標示清楚,這樣會讓部份住戶以為我與檢舉違建有關;而反對我主張委外公開投票一事。我只是希望委外能公開投票,如果可以,省下的經費可更新社區的設施,請參考網站說明,您也可以反對,但請大家心平氣和,不要因為反對,彼此仇視。

另外有住戶建議我的網站可以留言,只要你有google帳號即可留言回復,但留言時敬請具名社區門牌號碼,且法律責任自負。如果沒有具名門牌號碼,視同匿名不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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