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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中午請教管理公司陳協理,為什麼沒有6/30開會記錄?發布日期: 2014/7/16 下午3:26

中午我請教管理公司陳協理,為什麼沒有6/30開會記錄?


管理公司陳協理說:『當天非討論此議題所以不列入記錄,如果有問題年底開會再提出。』

http://123.kkk.tw/2014/07/blog-post_10.html
http://123.kkk.tw/2014/07/630_15.html

所以我去文請教建設處使用管理科一些法令問題如下:

致貴單位 南投縣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請教貴單位下列相關問題,如果對文字有任何疑問;煩請指示小弟給予說明與補充的機會,主要是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縣府管轄職責範圍,對下列的行政程序、行政命令的執行與法律關係是否合法。
懇請貴單位協助作條文的解釋說明,並將回復、法令解釋送達
相關的解釋及行政命令,我也會將它公佈在部落格網站上。讓居住外地的區分所有權人參考,相關法令與條文。先致上萬分謝意!!

事件緣由: 
管委會委外管理服務時,去年並沒有告知、也未經過投票。去年底我再次提出時,管委會依然私下與管理公司再次簽約。今年6月30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時,小弟再次提出委外管理,應該依法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投票,主委於開會間曾宣佈,因為主委任期與管理公司簽約有空窗期,同意在今年11月底前,先與管理公司解約並進行投票,再決定是否委外。我於7月16日向管理公司陳協理請教,為甚麼此部份未列入開會記錄,並發送給社區住戶,管理公司陳協理說:『當天非討論此議題所以不列入記錄,如果有問題年底開會再提出。』我在臨時部落格網站上http://123.kkk.tw上也曾提出,管委會之前在委員會議時,事後有隱匿開會記錄的事證,如果住戶的發言提問沒有得到記錄與重視,開會的意義在那裡?!

6月30日臨時會當時發生的實際狀況:
現場雖然只有三人(含主委)投票贊成同意委外管理,小弟要求記錄,但主委立即表明擁有委外一方15張委託書,此時我提出反對。因為被委託的住戶並不知道有此項投票一事,最後投票沒有產生決議。但發現主委在開會後於7月4日再請守衛打電話,請住戶到守衛室補簽委託書,我再打電話給管理公司質疑,管理公司陳協理說:『區分所有權人在開會之前,已經口頭向主委主動表示委託,請直接向主委詢問!』

法令條例解釋:如下七條:
請求貴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下列行為是否合法?
1. 區分所有權人只是口頭上委託,非書面簽名的委託,是否可以有效列入開會票數?
2. 開會人數與委託書人數明顯不符合時,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3. 開會當場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權檢視委託書張數與簽名並且做記錄?(例:如果一般住戶不能檢視,在社區有50人,開會簽到45人,委託書出現8張時,由誰去公平檢視與認定?)
4. 開會時主席答覆區分所有權人提問時,宣佈的決議是否應該列入記錄並執行?
5. 投票結束後再請區分所有權人在委託書上簽名,合法有效?如果根本沒有向主委委託,是否違法?
6. 主委與管理公司擁有區分所有權人個資,可以打電話向區分所有權人搜集委託書,又以個資法,保密法等,拒絕給予其立場不同者,請問要如何公平地投票?
7. 投票書內容是否要載明投票項目,是否可公開唱票,不應該僅用全權委託。

請求行政命令一條:
請求貴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南投市名人社區管委會,對委外管理服務一事,顧及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主委應予10月中旬先提出解約,再公開舉行投票表決,若未達合法人數,應該停止契約執行。
此書面申請不需第三方的補正資料,只有法令的解釋與行政命令。因為該行政命令與執行投票有相對時效性,小弟只懇求在允許時間內得到解釋,所以煩請貴單位儘速給予!十分感謝! 

中     華     民     國     一     ○     三     年     七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