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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結束已20天...我向縣政府使用管理科陳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開會結束已超過20天...
我向縣政府使用管理科陳情....
要閱覽相關文件..開會記錄、簽到簿與委託書

至今簽到簿委託書仍然拒絕發放給區分所有權人

為什麼不給?

我的發言也沒有列入開會記錄

http://123.kkk.tw/2014/07/63044.html

管委會開口、閉口都說要依法..依法....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無論如何按規定就是可以無條件

發放給區分所有權人閱覽或影印...
為什麼還是不給

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付費影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簽到簿及出席委託書時,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