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發言,竟然以個人的問題,
不列入記錄!叫住戶自己私下去解決!
44號發言條 請列入開會記錄附件
1. 當初我們之所以花錢請管理公司.是為了避免住戶之間的爭執傷了和氣.也會有一些行政與法律上的問題需要解決.但這段時間住戶間的糾紛不斷.籃球場公共設施用地也未協調完成.從事件一開始主委要委請30號葉 先生向48號提出吿訴(有錄音為證).葉 先生以非管理單位婉拒.請主委依契約內容請管理公司處理較為妥當.一直到管理公司表示說住戶已投票表決暫不處理(但並沒有會議記錄).其實我們不是法官.管理單位只要做好你們職責的事.剩下的讓法律或社區的住戶共同來決定問題.如果一開始管理公司就出面協調處理.也不會一拖再拖.讓事件無法處理.換成你是48號你心理也會不平.
2. 管理公司陳協理在電話中告訴我.廠商都是主委自己找的與她無關.我問工程發包過程高報低銷.開會為何沒有列入記錄.陳協理說會議記錄要主委審核才能公布(有錄音為證).我多次向管委會請求說明一直都沒有結果.現在是區權會.請主委說明修剪社區花木工資一人一天7500元.監視器每年都花7-8萬核銷.守衛室旁工程發包過程是否說謊(有錄音為證)等.是否確定是主委招商.雖然主委已向本人提岀吿訴.但這是我與她私人的訴訟.今天這些開支是住戶有權可以知道的.因為這些費用是我們繳交的管理費所支出.主委妳在法庭上說葉 先生帳目不清.是因為其中一張收據沒有明列支出的細目.妳又如何看待自己用六個字來核銷工程發包的款項.
3. 開會時我向管理公司提出請求.如果將來有需要訴訟時.貴公司是否能夠保全文件帳冊等當作證據.總幹事開會現場直接吿訴我:沒有辦法!(有錄音為證).如果管理公司連文件帳冊都無法保全行政財務部分.應該收回來管委會自行管理.文件帳冊應該公開透明.讓住戶有知的權利.而不是由管理公司陪同到警察局才能夠閱覽.
4. 主委在第一次區權會承諾(有錄音為證).依照契約內容在期滿前一個月會與管理公司先解約.我也特別去電詢問陳協理關於簽約事務.陳協理也有意思表示(有錄音為證).委外管理每年應該交由下一屆新任主委負責委外簽約.責任才會有明確歸屬.住戶公約沒有規定每個月一定要花費多少錢委外.也沒有規定要與那家公司簽約.而簽約的服務內容應該要經過討論再公開公布.而這些細節管理公司應該利益迴避.而不是一起討論薪資與契約的內容.
5. 社區應該有發言交流的平台.有事大家可以公開討論.當初在開會時提到拍好照片(事後證實是另一家管理公司進入拍攝).要一戶一戶檢舉的說詞是31號與25號在開會時提出(有錄音為證).另外在電話中提到前主委葉 先生帳目不清.是31號黃 先生與主委(有錄音為證).而主委竟然公開張貼公告誣指這些都是我開會時的發言.如果當時能讓我張貼澄清.主委對我惡意毀謗的告示.事情就不會變得如此不可收拾.雖然主委在南投市調解委員會向我與30號「誠心誠意」地道歉(有錄音為證).訴訟最後不起訴處分.但允諾捐款6萬元並在公布欄公開張貼道歉啟示.主委也沒有履行.我只能在公布欄公開張貼讓大家知道事情的真相.
6. 社區建築物經過921地震後在結構上多少出現問題.住戶使用增建防漏情非得已.管理公司與管委會應該體諒住戶.主委竟然搜集委託書(有錄音為證).做出未補照要向縣府舉發的決議.其動機與心態令人匪夷所思.出示委託書的住戶是否知情.
7. 開會時住戶的發言與建議應該列入記錄.並發送住戶並公告.而不是只要對主事者不利的記錄就隱匿.開會的委託書如果有表決事項應該使用勾選讓委託人知道.例如住戶如果搜集委託書.自己臨時提案再表決時.很容易就達到私人利益的目的.而且委託書應該是開會前就提出.而不是事後再進行補簽.
8. 如果社區沒有發言平台.開會發言又不列入會議記錄.又禁止在公布欄張貼.私下的流言與誤會只會更多.會讓住戶之間的關係更糟而已.那些所謂社區和諧的名號都是表面虛假的. 再向住戶致歉!這一年半來我在公布欄張貼公告的行為.原因就只是主委無端張貼毀謗我的公告.遲遲不肯公開道歉.如果這張發言條沒有列入開會記錄附件.送達住戶.我將來還是會繼續在公布欄張貼.情非得已請見諒!